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体现在政治、经济、法律、社会管理等全维度,核心是保持自身原有的资本主义运作模式和生活方式,同时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,确立的资本主义制度,并遵循“一国两制”、“港人治港”、高度自治原则,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,其高度自治权由中央授予且不超越宪法和基本法框架。
1.政治层面: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体系,实行港人治港
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,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,中央负责国防、外交等主权层面事务,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权、立法权、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(高度自治的核心)。
②行政机关:以行政长官为核心(香港特区首长,由符合法定资格的港人选举产生,中央政府任命),下设政务司、财政司、律政司及各政府部门,行使行政管理权,公务员体系延续香港原有制度。
③立法机关:香港立法会,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,行使立法权,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(备案不影响生效),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。
④司法机关:独立行使司法权和终审权,香港终审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,司法体系以普通法为基础,延续回归前的司法传统,法官可由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资深法官担任。
⑤治理核心:港人治港,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管理香港事务,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依法参与特区管理。

2.经济层面:自由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
①延续自由港制度,无外汇管制、无关税(少数特殊商品除外),资金、货物、人员可自由流动,连续数十年被评为“全球最自由经济体”。
②实行私有制经济,生产资料以私人所有为主,企业、资本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,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较少,主要扮演“监管者”和“服务者”角色。
③税制为低税率、简单税制的资本主义税制,无增值税、销售税、遗产税,个人薪俸税最高税率15%,企业利得税标准税率16.5%,与资本主义国际税收体系接轨。
④金融体系独立,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监管金融业,港币为法定货币(与美元挂钩),拥有独立的货币政策,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运作模式。
3.法律层面:以普通法为基础的独立司法体系
①法律体系核心为普通法,同时包括衡平法、香港原有制定法和习惯法,以及基本法和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,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根本大法,所有法律均不得与其抵触。
②司法独立:法院独立进行审判,不受任何干涉,终审权属于香港终审法院,打破回归前终审权归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格局,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。
③法治原则: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契约精神、产权保护为核心,廉政公署(ICAC)独立运作,实现对贪污行为的强力监管,保障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。

4.社会层面: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与社会管理模式
①社会福利: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匹配的**多层次福利体系**,以“政府适度保障+市场/个人责任”为核心(如强积金的雇主+个人共担模式、公共福利金的经济审查机制),区别于内地的普惠式社保体系。
②教育、医疗:保留原有多元运作模式,教育上官立、资助、直资、国际学校并存,遵循西方教育理念与课程体系;医疗上公营医疗(低成本保障基本需求)与私家医疗(市场化高端服务)双轨制,均由特区政府自主管理。
③资源配置:土地、房产等核心资源以市场化配置为主,同时特区政府通过公屋、居屋政策保障基层居住需求,平衡市场与民生。
5.核心原则:一国是前提,自治不越界
香港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,其所有制度安排均以“一国”为根本前提:
特区的自治权由中央人民政府授予,而非固有,中央对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,可通过基本法解释、备案审查等方式监督特区制度的实施。
香港特区的任何制度、法律、政策,均不得危害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,2020年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》,正是为了填补香港国家安全领域的制度空白,保障“一国两制”行稳致远。
